17年7月移送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
2021年3月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二条之,已恢复植被。
师某某正在化德县七号镇小公乌素村南挖沙不法占用草地0.4833公顷(7.25亩),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(化检公诉同撤(问题景象)〔2017〕1号。未能及时进行行政惩罚的现实,决定撤销此案。未做行政惩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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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,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二条之,已恢复植被。
师某某正在化德县七号镇小公乌素村南挖沙不法占用草地0.4833公顷(7.25亩),化德县人平易近查察院同意移送机关撤回通知书(化检公诉同撤(问题景象)〔2017〕1号。未能及时进行行政惩罚的现实,决定撤销此案。未做行政惩罚。